刑法定性观点纷争
在刑法对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定罪上,人们看法各异。有人认为,刑法修正案(七)出台后,若非法侵入系统窃取信息且情节严重,应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,而非盗窃罪。另一些人则主张,对于获取虚拟货币以外的数据,应按照此罪来处罚,而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则应被视为盗窃罪。有观点提出,在构成犯罪的过程中,可能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,这种情况被称为想象竞合。对于这种情况,应当挑选其中较为严重的罪行进行处罚。
每个人从各自的立场和角度出发,依照法律规范和理智分析,得出了各自的观点,这种多样性让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变得多姿多彩。
虚拟货币概念界定
虚拟货币不同于实物货币,它们并非由官方机构发行,而是借助区块链等先进技术,形成了一种电子化的货币形式。以比特币为例,它与像Q币这样的传统网络虚拟财产在根本上有很大的不同。比特币是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独立个体,而Q币则是由单一主体发行,并在特定区域内流通的货币,二者之间的差异非常显著。
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独特的虚拟财产,它并不享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能以货币形式在市场上流通。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,并且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的使用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。
财产属性观点分歧
对于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范畴,人们持有不同的观点。一些人认为,虚拟货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流通,具备交易和使用的价值,因此可以被视为财产;然而,另一些人则认为,这类货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,缺乏广泛和客观的经济价值,因此不应被视为刑法保护的对象。
人们对虚拟货币的价值认知各有差异,有人觉得它在流通与价值上具备财产的特性,然而,也有人从其本质出发,对其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持否定意见。
财产属性政策判断
对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界定,应当依据国家的监管政策。2013年发布的《通知》中,明确指出比特币不能用作货币流通,但它的虚拟商品身份得到了官方的承认。在那个时期,比特币在特定领域内可以进行流通和交易,因此被认为具有财产属性。然而,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调整,这一情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。
这明确揭示了不同政策阶段对虚拟货币特性的定义,由此我们可以看出,政策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产生了显著的影响。
法律属性后的认定
确定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之后,针对不同时期的交易活动,其评判准则各有差异。在2017年9月之前,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不仅具有财产属性,还关联数据属性,并且这种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。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理规则,应当从较重的罪行中挑选一项进行处罚。在当时的司法处理过程中,此类行为的性质判定,主要是依据这一准则来执行的。
自2017年9月起,虚拟货币不再被认定为刑法上的财产,因此不能将其纳入侵犯财产罪的范畴。若有人非法侵入系统并篡改数据以窃取比特币,而此行为并未对系统造成实际损害,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。这一规定体现了当前政策和法律对这一新兴事物所采取的应对措施。
现实影响与思考
对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进行刑事定性,对保障市场秩序和网络安全至关重要。这样的明确判定,既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,又能促进网络和财产的有序运作。考虑到虚拟货币的独特属性和市场的迅速扩张,这无疑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不少挑战。
司法机关应当紧密跟踪市场和技术的动态发展,对法律法规进行细致的阐释和运用,在审理案件性质时,务必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。
在虚拟货币市场形势多变的情况下,我们是否会对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刑事处罚规定进行更多调整?恳请大家为这篇文章点赞并转发,共同就这一话题进行深入探讨。